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全面落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推进民航科技教育创新发展的意见》,按照民航局党组“一二三三四”工作思路,落实“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的要求,规范和加强民航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认定与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民航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民航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民航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引领行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平台,是组织民航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研究和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为促进民航建设创新型行业发挥基础性功能作用。
第三条 实验室是依托有关法人单位组建的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民航局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实验室建设,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研究制定实验室发展的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组织实验室的申报、绩效考评、跟踪管理等工作,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
第五条 技术支撑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作为实验室管理的技术支撑机构,承担实验室认定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组建专家委员会,开展实验室认定、跟踪管理、绩效考评等评审评估工作,为实验室发展提供建议和指导。
(三)确定各实验室责任专家,掌握了解实验室运行管理情况。
(四)定期组织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专题活动,促进实验室、民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实验室认定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具体负责实验室的申请和日常运行管理,配合技术支撑机构做好绩效考评和跟踪管理。
(二)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支持及运行保障等配套条件,包括运行经费、学术交流经费以及开放基金等,解决实验室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规划与目标、组织结构等方案报科技管理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
第七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民航发展战略,针对行业重大科技问题,按照实验室确定的主要研究领域和方向,持续开展基础性、前瞻性和创新性的研究工作,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增加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
(二)提升依托单位和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技术辐射与扩散能力。
(三)培养和凝聚一批创新型科技人才,造就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
(四)开展和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
(五)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国际资源,推动技术储备。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二)申请认定的实验室应具有显著的民航特色,符合民航安全和发展需要,在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
(三)具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意识浓厚、相对稳定的科技创新队伍;拥有较强能力的组织管理团队。
(四)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较强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发展计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实验室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
第九条 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认定实验室。实验室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依托单位填写《民航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科技管理部门委托技术支撑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并认定实验室。
第十条 实验室经认定后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民航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XX, CAAC”。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任命,任期三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实验室主任发生变更,须向科技管理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开展研究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科研用房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一般由7-15名国内外同行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主要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绩效考评自评报告。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三年。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实验室按照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任务设置研究单元、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实验室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建立岗位聘用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双向流动机制,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实验室应将可开放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民航科技基础条件平台。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实验室应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条 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科技管理部门批复。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民航局通过科技项目、专项任务和建设投资等方式支持实验室加强能力建设,并鼓励、支持其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民航业内转化,符合民航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的,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应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在职科技人员符合民航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培育条件的,科技管理部门将择优支持。
第六章 考 评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考评工作由技术支撑机构组织专家实施。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实验室资格:
(一)绩效考评不合格;
(二)不接受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考评;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实验室资格;
(四)实验室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实验室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科技管理部门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