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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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3-24

各市(州)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党校、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

  现将《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财政厅

  2026年1月6日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是四川省委省政府设立的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为规范省社科基金管理,提高省社科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省社科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的管理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推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巴蜀风格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推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新时代治蜀兴川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省社科基金用于资助四川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重点支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支持关系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和整理,支持对四川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理论研究,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平台阵地建设等。

  第四条 省社科基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委宣传部和财政厅共同管理。省委宣传部会同财政厅研究提出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由省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哲学社会科学专项工作机制(以下简称“省社科专项工作机制”)审核确认后,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进行资助,待年度资助项目汇总形成整体方案后,统一报省政府审定。

  省社科基金的预算、财务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省社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单独列示,专款专用。

  第五条 组织实施省社科基金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我省以及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省社科专项工作机制领导省社科基金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决策部署的政策措施,对省社科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制定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省社科基金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三)审议省社科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议省社科基金项目;

  (四)审议省社科基金管理办法和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五)指导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省社科基金学科规划评审组工作,聘任、调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省社科专项工作机制的日常工作由设在省委宣传部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承担。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省社科专项工作机制的决定,向省社科专项工作机制报告省社科基金管理年度工作;

  (二)会同财政厅制定实施省社科基金管理办法,配合财政厅制定实施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三)执行和落实国家和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省社科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

  (四)受理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五)监督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六)组织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七)承办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委托的有关工作和省社科专项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省委宣传部拟定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会同省委宣传部制定《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省社科联配合省社科工作办承担项目申报、评审、结项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境内高等学校、党校、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部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

  (二)审核本单位(部门)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督促落实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

  (四)配合省社科基金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承办省社科基金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设立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在学术上有突出贡献、在哲学社会科学界有较高威望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省社科专项工作机制聘任,设召集人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为省社科专项工作机制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一条 省社科基金分学科设立学科规划评审组,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学科规划评审组成员由省社科专项工作机制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届满后再次聘任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年。

  学科规划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定期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状况调查,对制定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和省社科基金项目选题规划提出建议;

  (二)评审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提出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建议;

  (三)协助省社科基金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对省社科基金项目的重要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介;

  (五)推荐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

  省社科专项工作机制根据省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对学科规划评审组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项目与规划

  第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设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年度项目、专项项目、重大学术工程项目、青年人才项目、民办院校及高职高专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学术期刊项目、四川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等。

  省社科基金项目类型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第十三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阐释项目、党的创新理论研究阐释项目、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理论平台建设和宣传普及项目。具体资助领域是: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阐释项目资助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历史进程和基本规律研究。

  (二)党的创新理论研究阐释项目资助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化学理化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研究、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

  (三)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资助思想政治工作基本规律、重大问题和改革创新研究。

  (四)理论平台建设和宣传普及项目资助理论宣传平台、宣讲品牌等各类理论阵地建设。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重大项目资助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重大需求的相关问题研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青年项目主要资助培养我省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

  第十五条 专项项目包括习近平文化思想研究项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四川发展重大问题研究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冷门绝学研究项目、学术通俗读物项目、中华文化外译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具体资助领域是:

  (一)习近平文化思想研究项目资助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研究、习近平文化思想在四川的生动实践研究。

  (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四川发展重大问题研究项目资助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精神和重大战略规划等,对推动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冷门绝学研究项目资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和先秦史、古文字学、考古学、历史文献学等学科和领域的重大问题研究。

  (四)学术通俗读物项目资助体现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学术导向,深入浅出、雅俗共赏、引人入胜的学术通俗读物。

  (五)中华文化外译项目资助代表四川哲学社会科学较高水准、体现中华文化特别是巴蜀文化精髓、有利于扩大中华文化和四川学术国际影响力的研究成果翻译出版。

  (六)特别委托项目资助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十六条 重大学术工程项目资助聚焦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需求、立足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全局,体现全国性作用、跨区域影响,具有基础性、史料性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入选国家级重大学术工程的项目纳入省级重大学术工程项目,在研究周期内予以滚动资助。

  第十七条 青年人才项目资助具有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的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骨干人才。

  第十八条 民办院校及高职高专项目资助全省民办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科研人员。

  第十九条 后期资助项目资助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领域先期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学术期刊项目资助我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学术期刊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四川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资助出版体现四川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科领域最高水准的学术力作。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应当通过项目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项目选题规划主要以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形式发布。

  制定省社科基金项目选题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充分的论证。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二十三条 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正式受聘于境内高等学校、党校、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含港澳台研究人员);

  (三)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四)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各项目类型申请人具体要求参见当年申报公告。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应当根据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申请人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的研究课题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须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

  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人同年度同批次只能申请一项省社科基金项目,在研省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同类型项目,申报公告另有要求的按申报公告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评审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研究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须通过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工作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

  省社科工作办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工作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社科工作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三十条 省社科专项工作机制对拟报请省政府审定的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方案进行审核确认。经省政府审定后,确认予以资助的,省社科工作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确认不予资助的,省社科工作办应当通过一定方式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

  第三十一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严明纪律,并采取保密措施,确保评审不受干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申请本批次项目的,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情况的,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后,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与申请金额一致的,按项目申请执行;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与申请金额不一致的,自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省社科工作办批准。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项目资金实行包干制的,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按项目管理要求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责任单位应当向省社科工作办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省社科工作办应当对各单位(部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形成省社科基金项目年度实施整体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

  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鉴定一般采取匿名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分类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鉴定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项目,由省社科工作办颁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尚未到资助期的项目在收到修改复审通知后半年内向省社科工作办提交修改说明和修改后成果,经省社科工作办审核并获得通过的,颁发结项证书,审核不能通过的,按终止处理;已到资助期或被列入清理范围的项目,不再给予修改复审机会,按终止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基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须在资助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报省社科工作办审批。如有特殊情况,延期超过规定时限的,须报省社科工作办审批。

  第三十七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变更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名称,变更项目负责人、子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调整研究思路、研究计划、成果形式,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政治敏感问题的阶段性成果出版发表等重要事项,以及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由责任单位初审同意后按程序报省社科工作办审批。

  第三十八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工作办对项目予以终止:

  (一)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或者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结项擅自公开出版的;

  (三)过度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

  (四)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工作办对项目予以撤销: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四十条 省社科联、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省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及项目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研究成果,及时以《社科成果专报》等方式摘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四十一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在公开出版和发表,或者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应当标注“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字样。

  第六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对项目予以撤销,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

  第四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项目予以撤销,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

  (一)不按照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四)提交虚假材料的;

  (五)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被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应视情节轻重按要求退回已拨经费或剩余资金。

  第四十五条 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科研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省社科基金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人员记入“黑名单”,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十六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七条 责任单位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省社科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第四十八条 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与评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定期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十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专项工作机制给予相应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与评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所列情形,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省社科工作办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总结分析本年度省社科基金发展情况,并面向社会公布。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和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